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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2006-12-18 14:07  文章来源:法库县商贸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条 为规范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依据《法库县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制定本细则。如遇国家相关宏观政策调整,所涉条款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投资新办或对原有企业购买、兼并及其它方式启动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经依法核准登记注册,且有纳税能力(不含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或安排就业在50人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 外资企业所得税享受国家免二(免收2年所得税)减三(减半征收3年所得税)政策;增值税享受国家制定的"免、抵、退"政策(详见《增值税"免、抵、退"税管理手册》);进口原材料加工出口,到海关办理《进口加工贸易手册》后,进口原材料和出口产品免税。
  第四条 对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八大行业,实行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抵扣政策。
  第五条 对各类企业实施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扩大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等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
  第六条 对科技含量高、辐射能力强、带动农民增收(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30%)、吸纳社会就业(安排就业人员不少于200人)、税收贡献率高(年纳税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政府将给予贷款贴息的支持。
  第七条 对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税收贡献率和职工收入贡献率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工业、农产品加工、高新技术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省政府协调商业银行给予贴息政策。
  第八条 省政府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对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下、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的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等县域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支持。
  第九条 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省财政70%部分全额免缴政策。
  第十条 对国际竞争力强、大宗农副产品"产加销"一体化、出口创汇潜力大、进口替代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银行对其贷款所需规模进行直接配置,客户管理。对信用等级在AA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连续两年以上盈利的重点龙头企业,采取"期限管理、库贷挂钩、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进贷销还"的操作方式,因此而增加的信贷计划实行期限管理,允许跨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对能够带动低收入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市场流通企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农业银行承担扶贫贴息贷款,执行2.88%的优惠利率。
  第十二条 扶持一批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市里每年预安排1亿元资金,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按当年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规模,给予一次性10%的资金补助,项目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各补助5%,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依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大小及土地用途,分别按以下计算方式确定奖励金额,但最高不超过其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
  1、工业用地:县级留成部分×〔30%+(固定资产投资额-100)%×7.8%〕。
  2、商业用地:县级留成部分×〔20%+(固定资产投资额-100)%×8.9%〕。
  3、住宅用地:县级留成部分×〔10%+(固定资产投资额-100)%×10%〕。
  第十四条 对入住沈阳法库经济开发区、沈阳法库陶瓷工业城、辽宁孟家绿色食品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实体企业征用土地,征地价格为每亩2.2万元,并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 受益县(开发区)、乡(镇)财政扶持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连续5年给予扶持,即:前三年按本级税金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四年、第五年按本级税金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对入住沈阳法库陶瓷工业城的陶瓷生产企业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陶瓷配套企业,在财政扶持上,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县政府研究决定,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国家、省、市代缴部分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本县留成部分前三年免交,第四年、第五年减半收取。企业的法人代表、科技人员和员工愿意在法库县城落户的,免费办理城镇户口;暂住人口免收人口暂住费。企业车辆在县域内行驶免收1台车辆道桥费。
  第十八条 对入住沈阳法库经济开发区、沈阳法库陶瓷工业城、辽宁孟家绿色食品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实体企业,企业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市、县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工本费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保证为入住沈阳法库经济开发区、沈阳法库陶瓷工业城、辽宁孟家绿色食品开发区的企业提供"四通一平"的基础设施,即:通电、通路、通水、通电信、场地平整。
  第二十条 重点保护的企业,由县政府颁发重点企业保护牌匾。
  第二十一条 成立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主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行政审批大厅、外经贸局(招商局)、监察局、财政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开发区管委会、陶瓷工业城管委会、孟家绿色食品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指导、监督和执行,并定期召开企业联席会,听取企业对投资环境的反馈意见或建议,及时解决制约企业的发展问题。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县外经贸局(招商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县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每年年初核定、调整和公布《法库县对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认定和验收核实的程序:
  (一)企业应当在办理征地手续后,提供以下材料(看原件,留复印件),到办公室办理招商引资项目认定手续。
  1、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及收据。
  2、合资、合作合同或企业章程。
  3、投资方身份证明(是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
  4、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5、由投资方出据的引进单位(含中介人)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1寸免冠照片1张。
  (二)经审核符合要求,办公室签发《法库县招商引资项目"一卡通"》。
  (三)企业应当在投产或营业一个月内,提供以下材料(看原件,留复印件),到办公室办理招商引资项目验收核实手续。
  1、《法库县招商引资项目"一卡通"》(复印件)。
  2、项目投资明细表、工程决算书、有关票据和财务帐目。
  3、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4、职工工资表和税收收入缴款书。
  5、其它材料。
  (四)办公室首先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然后到企业实地对照实物,并按照财务对固定资产投入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核实,对符合第二条要求的,核发《法库县招商引资项目规模确认书》。
  第二十三条 经验收核实,凡不符合第二条要求的企业,收回《法库县招商引资"一卡通"》,并责令其补交享受相应优惠政策部分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投资方凭《法库县招商引资项目"一卡通"》作为项目竣工前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必备要件;凭《法库县招商引资项目规模确认书》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期间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土地出让金奖励,由县财政在企业投产或营业之后,原则上一个月以内给予兑现。财政扶持,由受益县(开发区)、乡(镇)财政在企业缴税后,原则上一个月以内给予兑现。
  第二十六条 项目奖励,经办公室初审后,报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领导小组审定,每年年末由县财政支付给引进单位(含中介人)。
  第二十七条 由于企业改、扩建,新增固定资产不足100万元的,仍按原享受政策执行;新增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固定资产认定核实享受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本细则所涉内容依据的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
  8、《关于鼓励县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政策规定》。
  9、《关于促进辽西北地区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民族自治县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意见》(辽政办发[2003]65号)。
  10、《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沈委发[2004]7号)。
  11、《法库县对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3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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